第四,通过差别税收、限定进口量、压低零售价等多重手段抑制西班牙烟草的市场占有份额。与荷兰实行“烟草过境不征关税”的政策不同,英国对国外烟草始终坚持压制政策。早在1610年前后,国王便有意对不同来源的烟草征收不同标准的税费。据统计,17世纪大多数时间内,英国对西班牙烟草征收高达每磅1-3先令的税收,对英属殖民地的烟草则征收每磅1-5便士的税收。前者的高税费是一项既定政策,如1627年2月的《关于烟草的敕令》公开宣布“永不会放弃对西班牙烟草的高税费”。从1631年1月开始,英国对西班牙烟草执行更高的征税标准,枢密院要求海关税吏(the farmers of Customs)“向西班牙烟草征收每磅2先令的关税(duty)以及补助金(subsidy)”。相反,面向殖民地烟草的关税则相对更低且呈减少之势,比如,罗杰•罗斯(Roger North)于1620年反映,当时英国征收的本国烟草关税仅为每磅9便士。到1629年9月18日,弗吉尼亚和萨默尔群岛的烟草只征每磅3便士的关税。在补助金方面,1636年,英国针对西班牙烟草征收每磅6便士的补助金,而同期的英属殖民地烟草的补助金则为每磅2便士,乃整个17世纪的最低水平,且规定“凡准备再出口并已缴纳2便士补助金的按照每磅1便士的标准予以退补”。虽后来西班牙烟草补助金也有所减少,但直到1685年仍高出英属殖民地烟草的一倍(前者每磅6便士,后者每磅3便士)。
早在17世纪10年代,英国统治者便有意减少西班牙烟草进口量。之后,英国政府就禁止或限制国外烟草问题展开了争论,直到1624年詹姆斯一世才采纳了限制国外烟草的建议。接着,詹姆斯于敕令中明确强调英国将国外烟草的进口权授予本国适合的专利者。L. C. 格雷将此举称为“英国垄断国外烟草进口权的开端”。1626年10月,国王授予菲利普•布拉玛齐(Philip Burlamachi)与温•安尼斯(Wm. Anes)二人为期一年的国外烟草进口专利权,要求他们每年只能进口5万磅国外烟草。1627年2月国王再次在敕令中强调每年只能进口5万磅国外烟草以供“特殊使用”(particular use,民众药用)。值得注意的是,专利者的垄断权并非永久的,如1627年11月2日国王重新任命亨利•李(Henry Lee)等人为采购专利者,为期2年。获此专利者须向国王缴纳一定租税,如1629年11月16日国王授予彼得•桑德森(Peter Sanderson)和威廉•布尔顿(William Burton)每年进口6万磅国外烟草的专利,作为回报,他们向国王缴纳了7850英镑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