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转让收入
纳税人转让可转债取得收入,其税务处理相对简单。在增值税方面,买卖可转债属于转让金融商品,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取得可转债转让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投资者若为居民企业,应将买卖差价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为个人投资者,则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自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投资者为合伙企业,企业合伙人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应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有可转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在增值税方面,由于可转债投资协议里通常约定了本金偿付相关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可转债利息收入属于保本性质。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买金融商品(股票、基金等),其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所得税方面,对于企业投资者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转债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兑付机构进行代扣代缴。对于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说,其取得可转债利息收入也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17号公告中明确了转股时产生应收未收利息应如何纳税的问题。根据规定,购买方企业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从发行方角度来看,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债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可转债的赎回溢价所得
据媒体报道,受正股市场表现较弱等因素影响,今年可转债的转债退出发生新变化——到期赎回数量和占比双升,强制赎回数量和占比下降。由于赎回债券会包含到期未兑付的利息或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补偿,比如无法收到赎回以后的债券利息,因此,可转债赎回价格一般高于可转债的面值。这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赎回溢价。对于企业投资者来说,可转债赎回时,无论是赎回溢价还是利息收入,都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投资者或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应如何处理,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声音。举例来说,2024年7月9日,A公司发布的可转债到期兑付并摘牌,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A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下同)的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1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108元(税后)。2024年7月19日,B公司发布的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公告称,B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2.5%)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值100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1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109.5元(税后)。
同样的面值和赎回价格,税后派发金额却不同,这主要是因为A公司将可转债超过面值的10元(110-100)全部按照利息收入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而B公司只对按票面利率2.5%计算的利息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产生这一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对赎回溢价的定性有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其属于利息,有观点认为其属于债务重组所得,也有观点认为其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需要提醒的是,在不同的理解下,企业增值税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再进行处理,避免事后产生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08月16日;版次:08;作者:沈璟 邹胜;作者单位: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